徐工院国教函〔2020〕11号
国际教育学院巡查巡考监督办法
为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生学风建设,严肃教学纪律,保证教学活动正常、有序进行,杜绝留学生旷课缺考现象,决定制定针对来华留学生的巡查巡考制度。
第一章巡查巡考监督原则
第一条 巡查巡考监督活动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,监督对象为全体留学生,旨在加强留学生教学活动的管理;
第二条 根据“随机抽查”的基本原则,巡查巡考监督中发现旷课缺考现象将依据惩处细则进行对应惩处;
第三条 巡查巡考结果将成为留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参考依据,计入学生平时成绩内。
第二章巡查巡考工作实施细则
第四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的巡查次数不得少于六次,巡考课程门数不得少于两门,所负责的二级学院需要全覆盖;
第五条 具体巡查巡考的科目由每位教师依据学生课表、考试安排自主决定;
第六条 每学期巡查巡考工作结束后,每位教师填写国际教育学院巡查巡考记录表,交我院教务留档。
第三章 巡查巡考惩处细则
第七条 若发现学生旷课,旷课一次取消该生下学年奖学金评选资格;旷课两次取消该生奖学金评选资格;旷课三次给予以通报批评并做书面检讨,取消该生奖学金评选资格,国际教育学院可对该生的考勤情况作进一步调查与处理;
第八条 若发现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,视为缺考,该次课程考核成绩按“0”分计,标注“缺考”字样,该门课程不予补考,取消该生评选奖学金资格;
第九条 留学生因为身体健康原因、不可抗力、不可变更的事务性原因需要请假的,需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辅导员请假,并向任课教师报备,若批假则不记旷课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条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